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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/8/1起,跨國婚姻仲介將不得收報酬或做廣告,想找外國對象的民眾可委託合法的公益法人辦理,官員指出,公益法人可收取代辦機票食宿費用,收費項目都經過移民署核可,並要求應提供公式讓民眾參考比較。
98年7月31日緩衝期屆滿,所有公司及商號均不得再從事跨國(境)婚姻媒合
95年9月26日前合法設立且營業項目有婚姻媒合業登記之公司或商號,僅可繼續從事跨國(境)婚姻媒合至98年7月31日止,鑑於該緩衝期即將屆滿,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提醒業者注意此項規定,避免因違反規定而受罰。
為落實推動跨國(境)婚姻媒合公益化、非營利化之政策,97年8月1日修正施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1項及第76條第1款規定,公司或商號不得從事跨國(境)婚姻媒合。但為保障現行業者之權益,同法第61條規定,95年9月26日前合法設立且營業項目有婚姻媒合業登記之公司及商號,自97年8月1日起給予1年緩衝期,換言之,自98年8月1日起,所有的公司及商號均不得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,違者將處以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以下之罰鍰。
移民署強調,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,跨國(境)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、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、不得廣告,若有違反者將被處以新臺幣10萬元至100萬元不等之罰鍰。為避免業者持續非法經營,移民署將透過各項查察機制,針對違法行為加強取締。
移民署亦提醒有意尋找外國對象之民眾,可洽詢經移民署許可之公益法人介紹婚姻對象,並多比較各家服務才有保障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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